2020年3月,孙长春任明水县通泉乡丰产村会计期间,分别以疫情防控值班设卡车工、雇佣人工名义,虚开票据3000元,用于处理2019年去乡里办公和县里报表、开会中发生的车费。因其2021年11月21日受到党内警告处分,2021年12月6日,明水县纪委给予孙长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