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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举、控告、申诉人的权利和义务
来源:明水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10-13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享有以下权利:

1. 对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违纪违法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2.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检监察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

3.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4.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申诉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回避。

5.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6.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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