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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水县纪委监委公务车辆使用制度
来源:明水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1-03-11

为确保委机关公务车辆合理安排使用,提高车辆使用效率,规范用车程序,结合委机关实际,制定如下制度。

1、委机关公务车辆实行集中管理,统一派车,具体由办公室负责;因个人驾驶车辆外出办案出现交通事故,视为个人行为,相关责任由个人承担;因车辆数量有限,科室外出办案派车负责送到目的地,不负责等候及返程用车(超出本市范围除外)。

    2、领导及科室公务或办案用车,需提前一天填写《公务用车申请表》,用车1天以内的,经科室主任、主管领导签字,经办公室同意根据申请先后顺序及用途进行派车;用车超过1天或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用车时间的,需经常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办公室派车或通知延长用车时间;当日所有车辆派出后,再有申请用车的,根据车辆使用情况,向后延迟派车。

    3、用车人员在单位乘车出发及返回,车辆派出后必须按规定路线行驶,不得私自改变行车路线,特殊情况需报请办公室及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改变行车路线。

    4、车辆返回后,由司机填写到办公室填写《公务用车回执单》,并交由办公室在公务用车台账上进行登记。

5、司机要严格按照相关交通法规驾驶车辆,保证人员及车辆安全,并按时返回,并将车辆停放到指定停车位,不得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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