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职能,实现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依据中央纪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案件管理工作的意见》、市纪委监委《关于对案件实行全程管理的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特制定如下几项制度。
第一条 统计报送制度。案件监督管理室要严格按照中央纪委“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管理网络系统”软件的要求,将本级机关信访、初核、立案、申诉、审理的统计汇总情况按时上报市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全面。
第二条 案件分析制度。案件监督管理室要通过统计汇总、抽样检查和典型审查(调查),分析一个时期违纪案件发生的行业、地域、层次分布情况和违纪案件的数量、类别、特点、趋势、作案的动机、方法、手段等,从宏观上了解和掌握案件审查(调查)工作的发展态势,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协助领导拟定办案工作计划。
第三条 案件线索管理制度。案件监督管理室要建立案源库,将各类案件线索分类存档,不定期向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并将重要违纪案件线索及时向上一级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条 组织协调工作制度。案件监督管理室要加强与查办案件相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协助做好查办案件组织协调工作的计划、组织和实施。注意掌握重要或复杂案件的定性、处理、移送情况,及时向领导提出需要协调的事项。畅通组织协调渠道,处理好与各方面的工作关系,形成办案合力。
第五条 重要案件信息报送制度。案件监督管理室要及时向委领导和上级纪检监察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报送重要案件的信息。内容包括:本机关及管辖范围内发现的重要违纪问题线索及其初步核实情况,重要案件的立案及查处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等。
第六条 重要案件跟踪督办制度。案件监督管理室要认真履行职责,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对本委审查(调查)的案件和移送给司法部门的案件进行跟踪督办,并将督办情况及时向本级领导报告。
第七条 违纪暂扣款物管理制度。对于查办案件过程中暂扣和收缴的违纪款物,要在收回一周内移交机关办公室统一管理,办公室出具相关手续,并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案件结案后,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审理部门或办案室按规定将所扣押、收缴款物上缴同级财政或予以返还。
第八条 案件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保密制度。案件监督管理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查办案件的有关规定,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向外公布或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违者要严肃追究责任。